长春东煤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春东煤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吉0193执恢55号
余彬、长春东煤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余彬与长春东煤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吉林优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已注销,长春东煤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吉林优固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原股东)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高劳人仲裁字【2016】第2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2月5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长高劳人仲裁字【2016】第28号仲裁裁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余彬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长高劳人仲裁字【2016】第28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50元由长春东煤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高劳人仲裁字【2016】第28号仲裁裁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