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东煤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东煤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洪崖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93执1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东煤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洪崖煤业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长春东煤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临汾宏大洪崖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长春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93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2022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22年1月5日、2022年1月26日、2022年5月10日三次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等财产信息。2022年2月17日通过委托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晋L×××**车辆车籍,2022年2月23日通过委托洪洞县人民法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晋L×××**车辆车籍,查封期限为两年,我院未实际控制上述车辆。2022年3月9日通过委托洪洞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土地反馈均无登记信息。通过长春市房产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通过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土地登记信息。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452572.00元,已经执行到位0元,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并进行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约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呼均雷
审判员  王庆岐
审判员  李 爽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