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东煤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国兴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长春东煤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93财保9号 申请人:长春国兴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长春东煤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春国兴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向大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权利人为被申请人长春东煤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坐落于高新开发区创新路,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长国用(2013)第0910×××号,丘地号为×××,土地面积为13833平方米的工业用地使用权一宗。***的为520万元。大连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长春国兴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函告本院。案外人长春吉林省城融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编号为诉保字第CR20×××的《法院保全担保书》,以此形式为申请人长春国兴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提起的非诉财产保全申请提供金额为520万元的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春国兴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足额缴纳了保全费用,并提供了担保,其非诉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权利人为被申请人长春东煤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坐落于高新开发区创新路,土地使用权证号为长国用(2013)第0910×××号,丘地号为×××,土地面积为13833平方米的工业用地使用权一宗。 ***的为52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长春国兴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龙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