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东煤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与长春东煤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民申8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春市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春东煤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
再审申请人余彬因与被申请人长春东煤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民终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付丽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宋国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