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东煤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煤炭科学研究所、长春东煤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长高开民初字第2066号
原告长春煤炭科学研究所,住所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所长。
原告长春东煤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卫星路87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被告***,男,1962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成红丹,女,1965年3月5日生,汉族,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长春汇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高新开发区震宇街158号4楼4412室。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煤炭科学研究所、长春东煤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成红丹、长春汇邦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向原告长春煤炭科学研究所、长春东煤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朱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