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923执2302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新创意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阜宁新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关吉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苏州市新创意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阜宁新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阜宁新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与银行存款,阜宁新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有的房屋已被另案查封。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阎萍
审判员*艾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