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新创意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苏州市新创意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锡滨执字第0979号-1
申请人苏州市新创意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市松陵镇中山北路109号-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无锡大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山水西路8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苏州市新创意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无锡大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锡滨太商初字第04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调解确认,大创公司确认结欠苏州市新创意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人民币3107457元,双方同意以2907457元清结本案。因大创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人苏州市新创意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13日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13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大创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责令被执行人大创公司给付苏州市新创意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人民币3007457元。
执行中,本院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无锡农村商业银行查询大创公司名下存款,经查,其名下无存款。
执行中,本院向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大创公司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其名下*******、*******汽车,因本院没有实际控制,而无法处置。
执行中,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大创公司名下在无锡市山水西路8号141套商业用房和64套车库,依法委托江苏和信拍卖有限公司、无锡华东拍卖行有限公司、江苏金桥拍卖有限公司联合拍卖被执行人无锡大创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上述房产,建筑面积合计15156.82平方米。2014年2月27日以17489.82万元的价格进行第三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标。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新创意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进行通报。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大创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新创意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依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终结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锡滨太商初字第04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申请执行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项晶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