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923民初4986号
原告:苏州市新创意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北路109号-25。
法定代表人:钱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正彤,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宁新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上海路409号。
法定代表人:关吉华,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阜宁环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上海路409号。
法定代表人:孔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市新创意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创意公司)与被告阜宁新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苏文化公司)、第三人阜宁环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文化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创意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正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苏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关吉华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环球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孔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创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撤销新苏文化公司放弃对环球文化公司到期债权的行为即新苏文化公司与环球文化公司签订的《影院转让协议书》中第四条关于“用于缩减关吉海与新苏置业(阜宁)有限公司的债权”的约定;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8日,新创意公司与新苏文化公司签订一份《阜宁新苏国际购物中心电影院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由新创意公司承接新苏文化公司位于阜宁新苏国际购物中心七楼电影院装修工程。合同签订后,新创意公司随即进场施工,于2013年12月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但新苏文化公司一直拖欠新创意公司工程款122.011223万元未付。2015年9月17日,新苏文化公司与环球文化公司签订一份《影院转让协议书》,协议第三条约定新苏文化公司将电影院包括装修、设备、设施及其他附属物、附着物在内的全部资产转让给环球文化公司,第四条约定转让费733万元用于缩减关吉海与新苏置业(阜宁)有限公司的债权。同时,该协议附件“移交清单”确认新苏文化公司尚欠新创意公司工程款122.011223万元。从《影院转让协议书》可以看出,环球文化公司获得新苏文化公司经营的电影院的全部资产时并未实际支付任何对价,环球文化公司对于新苏文化公司拖欠新创意公司工程款一事是明知的。因此,新苏文化公司与环球文化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新创意公司作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导致新创意公司的债权至今未能得到清偿。故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新苏文化公司未作答辩。
第三人环球文化公司书面述称,《影院转让协议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的转让行为真实有效,不存在撤销的法定理由。新苏文化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自己的资产有合法的处置权,协议内容是新苏文化公司与环球文化公司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已依法生效,新创意公司无权撤销。新创意公司的债权应依法向新苏文化公司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原告新创意公司提供的《阜宁新苏国际购物中心电影院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影院转让协议书》、电影票、照片、工商登记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8日,新苏文化公司与新创意公司签订一份《阜宁新苏国际购物中心电影院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合同约定新苏文化公司将阜宁新苏国际购物中心电影院装饰装修工程发包给新创意公司,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工期从2013年7月8日起至2013年9月11日止,总价包干金额360万元,本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50万元预付款,在本合同签订后14日内再支付50万元预付款;进度款支付为每月25日提交该月完成工程额,次月10日支付至发包人审核工程额的50%;施工结束,经发包人初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10日内支付至合同额的70%;经政府职能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完成后10日内支付至结算额的90%;5%余款从政府职能部门竣工验收合格1年后10日内支付;5%余款从政府职能部门竣工验收合格2年后10日内支付,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新创意公司随即进场施工,于2013年12月竣工。
2015年9月17日,新苏文化公司与环球文化公司签订一份《影院转让协议书》,协议约定:1.新苏文化公司同意将自己位于江苏省阜宁县上海路409号阜宁供销大厦7楼新苏国际影城资产、附着物和房屋承租权转让给环球文化公司,面积为3000平方米,并保证所交接的放映设备及有关证照满足环球文化公司正常经营需要,且同等享有新苏文化公司原先经营中所享有的权利;……4.转让费共计733万元整,环球文化公司取得放映证过户等合法手续后,转让费用生效,用于缩减关吉海与新苏置业(阜宁)有限公司的债权,并办理相关手续;5.环球文化公司接手前该影城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新苏文化公司负责,环球文化公司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环球文化公司负责;……。同时,该协议附件“移交清单”载明:类别工程类,单位名称新创意公司,费用名称装修费用,应付387.011223万元,已付265万元,未付122.011223万元,工程未付款由新苏文化公司承担。
另查明,新苏文化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为王培芬、苏州新苏天地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关吉华。环球文化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为关新、邹光林,法定代表人系孔涛。新苏置业(阜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股东为管星华、苏州狮山客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吴志春。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新创意公司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条件是否成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根据该规定,行使债权人撤销权需符合以下条件:第一,债权人地位的确认;第二,债务人存在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第三,债务人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本案中,新创意公司于2013年7月8日承接新苏文化公司的阜宁新苏国际购物中心电影院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新苏文化公司结欠新创意公司122.011223万元工程款未有清偿,因此,新创意公司具有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主体资格。因新创意公司与新苏文化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在2015年9月17日新苏文化公司与环球文化公司签订《影院转让协议书》之前已经形成,新苏文化公司负有及时、全面的向新创意公司履行支付欠付的工程款的责任。新苏文化公司注册资本仅500万元,其转让资产标的为733万元,其明知对外负有大额债务未履行的情况下,于2015年9月17日将其名下位于江苏省阜宁县上海路409号阜宁供销大厦7楼新苏国际影城资产、附着物和房屋承租权转让给环球文化公司,用于缩减关吉海与新苏置业(阜宁)有限公司的债权,自己却并非受益人,新苏文化公司的上述行为是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致使新苏文化公司名下责任财产减损,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明显,对新创意公司的债权利益构成侵害。综上,新创意公司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的条件已成就,对于新苏文化公司将其名下位于江苏省阜宁县上海路409号阜宁供销大厦7楼新苏国际影城资产、附着物和房屋承租权转让给环球文化公司,用于缩减关吉海与新苏置业(阜宁)有限公司的债权的行为,应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阜宁新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其名下位于江苏省阜宁县上海路409号阜宁供销大厦7楼新苏国际影城资产、附着物和房屋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阜宁环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用于缩减关吉海与新苏置业(阜宁)有限公司的债权的行为。
案件受理费63600元,由被告阜宁新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倪常春
审 判 员 吴菊兰
人民陪审员 周立稳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