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23民初2233号
申请人:苏州市新创意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松陵镇中山北路109号-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阜宁新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上海路409号。
法定代表人关吉华,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阜宁环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上海路4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苏州市新创意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阜宁新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第三人阜宁环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市新创意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阜宁新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位于本县阜城街道上海路409号阜宁供销大夏7楼环球影城内放映设备、附着的装饰装修及附属设备予以查封。担保人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查封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市新创意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申请对环球影城内放映设备、附着的装饰装修及附属设备予以查封,并为查封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环球影城内7间放映室内的放映设备、环球影城大厅及放映室的装修、环球影城大厅内的电子显示屏及放映室内座椅,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上述财产不得转移、买卖和处置。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苏州市新创意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已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倪常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