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新创意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苏州市新创意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阜宁新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923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新创意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北路109号-2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阜宁新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上海路409号。
法定代表人:关吉华,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苏州市新创意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阜宁新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阜宁新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银行存款及房产。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被执行人在xxx的放映设备承租人在使用,双方就该设备在协调中。该案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书面同意本案先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艾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