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开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开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4民初38476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2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告深圳市开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塘尾社区和沙路富民工业区B5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4567563164。
法定代表人唐兵,董事长。
共同委托代理人黎小锋,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滨河大道5020号同心大厦21层2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29160G。
执行事务合伙人杨步湘。
委托代理人刘红莉,女,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开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鹏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开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3944.5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冉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