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开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开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民申2125、21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开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塘尾社区和沙路富民工业区B5栋201。
法定代表人:唐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小锋,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2125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89年12月2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
2126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88年3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开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两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9998、19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两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开创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开创公司于2019年9月30日解除与***、***的劳动关系错误,因***、***无故旷工达3日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开创公司于2019年10月26日依法解除与***、***的劳动关系,无需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未提供实际转账支付律师费的证据,且***、***提交的发票与其他员工在另案中提交的发票为同一张,故二审判决开创公司承担律师费缺乏依据。据此,开创公司请求依法再审两案。
***提交书面意见称,***并非旷工,开创公司捏造证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驳回开创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案系劳动争议。根据开创公司申请再审的事由,两案审查重点为开创公司应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问题。车某燕系开创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从***、***提交的2019年9月27日会议通知、会议录音、视频等证据可以认定车某燕在2019年9月27日会议上的发言系代表开创公司的职务行为。结合***、***提交的交接资料清单、与车某燕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历史清单、电话录音及视频等证据链,足以印证开创公司通过车某燕召集会议以经营困难为由解散员工,双方的劳动合同已于2019年9月30日解除。开创公司此后向***、***发出《警告信及到岗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故意制造二人旷工假象,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二审判决开创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无不当。至于律师费问题,***、***已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票据,二审法院根据开创公司的败诉情况,判决开创公司承担相应律师费,亦无不当。
综上,开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开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小娴
审判员  李 芹
审判员  麦晓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建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