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开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开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民申3883、38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54323号案被告、5172号案原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开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唐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小锋,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54323号案原告、5172号案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开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两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6552、26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开创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根据双方签署的《离职薪金结算单》约定,开创公司与**不存在任何劳动争议及经济纠纷,**已经放弃对开创公司主张任何劳动争议的权利。二、原审法院对**自2017年12月1日起的月工资标准为19333.33元的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月工资标准为税前11000元,每月8000多元的报销款不应计算进月工资标准。故据此申请立案再审,请求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根据开创公司申请再审事由及一、二审法院审理的情况分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的月工资标准问题。二、开创公司应否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关于**的月工资标准问题。虽然开创公司主张其每月向**发放的8000多元属于报销款,但是该部分金额每月相对固定,部分不同项目的报销发票均系按照该金额开具,而且开创公司在**离职时亦将其作为固定补偿金额的一部分向**支付,故原审法院将该部分金额作为**固定薪酬的一部分,认定**相应的月工资标准为19333.33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关于开创公司应否支付**相应的工资差额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等问题。虽然开创公司主张双方在离职时已经签署了《离职薪金结算单》终结了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双方在《离职薪金结算单》上均列明了具体的结算项目,故双方清结劳动权利义务的范围仅及于所具体列明的项目。对于其它项目,如春节假期工资以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原审法院据实进行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亦予以认可。故,开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应当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开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振华
审判员  周小劲
审判员  黄小迪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钟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