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4民特558号
申请人:侯伯昆,男,汉族,1966年2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申请人:深圳市开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塘尾社区和沙路富民工业区B5栋201。
法定代表人:唐兵,董事长。
以上两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碧茜,广东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1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申请人:深圳市城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社区市花路19号港安大厦七层C。
法定代表人:梁卫霞。
申请人侯伯昆、深圳市开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城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申请人侯伯昆、深圳市开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申请人侯伯昆、申请人深圳市开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冀 东
审 判 员 朱秋菱
审 判 员 于颖颖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王 静
书 记 员 王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