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13815号
申请执行人**,男,满族,1984年1月2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开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塘尾社区和沙路富民工业区B5栋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4567563164。
法定代表人唐兵。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开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两案,本院(2019)粤0304民初54323号、(2020)粤0304民初5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
申请执行人在邮寄强制执行申请材料后发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还款义务,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再次邮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304执13808、13815号案件终结执行。
执行员 陈添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车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