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开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4执33994、33995号

申请执行人***(33994),女,汉族,1989年12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贵港市罩塘区。

申请执行人***(33995),女,汉族,1988年3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贵港市覃塘区。

被执行人深圳市开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市花路1.9号港安大厦一层A、B、C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4567563164。

法定代表人唐兵。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开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两案,本院(2020)粤0304民初20651、20658号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9998、199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35000元(***)、40000元(***),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款项用以支付两案申请执行人执行案款、执行费,至此被执行人的还款义务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2020)粤0304民初20651、20658号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9998、1999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304民初20651、20658号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9998、199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 添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思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