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开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市开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4民终18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1976年7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兴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世纪华人(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世纪华人(梅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开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塘尾社区和沙路富民工业区B5栋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从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深圳市开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22)粤1402民初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与上诉人深圳市开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协议为由,分别于2022年10月18日、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上诉人深圳市开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诉人深圳市开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受理费12208元减半收取计6104元(已由上诉人***预交7383.37元,上诉人深圳市开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预交11354.54),由上诉人***负担3560元,其可向本院申请退回多预交的诉讼费3823.37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开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544元,其可向本院申请退回多预交的诉讼费8810.54元。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柯 彬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