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民初55647号
原告:北京艺创国际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雁密路99号601室-47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砖角楼东土城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金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艺创国际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艺创国际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在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单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艺创国际展览展示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薛 泓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