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艺创国际展览展示有限公司

北京艺创国际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与伟景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8民初23991号
原告:北京艺创国际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雁密路99号601室-477。
法定代表人:张全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伟景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12号北师大科技园孵化大厦A座A401室。
法定代表人:迟伟。
原告北京艺创国际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创展览展示公司)与被告伟景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景行科技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
艺创展览展示公司诉称,2014年11月,我公司(乙方)与伟景行科技公司(甲方)签订《关于邳州数字会商装饰工程合同》,约定工期为2014年10月1日至11月15日计45天,合同总价人民币70万元整,工程范围及职责,工程款支付: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双方办理结算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合同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于会商正常运营后,甲方一次性付款到乙方指定账户,以及双方责任和争议解决等。乙方按时按质按量竣工,并投入使用。早已过工程质保期。但该工程款甲方支付的情况截止到2015年2月,甲方分二笔,第一笔21万元,第二笔28万元,共支付乙方工程款49万元,未付工程款为21万元加窗帘增项3万元,尚有工程尾款24万元未付。经我公司多次催要,并于2016年11月向甲方发送《催款函》,但未果。2017年7月17日我方委托律师向甲方发《催款函》表明甲方见函后于2017年7月30日前履行付款义务,同样未果。现我公司要求判令伟景行科技公司立即支付工程余款24万元,并从2015年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止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伟景行科技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下级案由,亦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艺创展览展示公司与伟景行科技公司签订《关于邳州数字会商装饰工程合同》,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现查涉案工程位于江苏省邳州市,本案应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黎健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