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8民初23991号
原告:北京艺创国际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雁密路99号601室-477。
法定代表人:张全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伟景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12号北师大科技园孵化大厦A座A401室。
法定代表人:迟伟。
原告北京艺创国际展览展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艺创展览展示公司)与被告伟景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景行科技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
艺创展览展示公司诉称,2014年11月,我公司(乙方)与伟景行科技公司(甲方)签订《关于邳州数字会商装饰工程合同》,约定工期为2014年10月1日至11月15日计45天,合同总价人民币70万元整,工程范围及职责,工程款支付: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双方办理结算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合同价款的5%作为质保金、于会商正常运营后,甲方一次性付款到乙方指定账户,以及双方责任和争议解决等。乙方按时按质按量竣工,并投入使用。早已过工程质保期。但该工程款甲方支付的情况截止到2015年2月,甲方分二笔,第一笔21万元,第二笔28万元,共支付乙方工程款49万元,未付工程款为21万元加窗帘增项3万元,尚有工程尾款24万元未付。经我公司多次催要,并于2016年11月向甲方发送《催款函》,但未果。2017年7月17日我方委托律师向甲方发《催款函》表明甲方见函后于2017年7月30日前履行付款义务,同样未果。现我公司要求判令伟景行科技公司立即支付工程余款24万元,并从2015年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止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伟景行科技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下级案由,亦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艺创展览展示公司与伟景行科技公司签订《关于邳州数字会商装饰工程合同》,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现查涉案工程位于江苏省邳州市,本案应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黎健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