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厚德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1398常州厚德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昆山硕阳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民初1398号
原告:常州厚德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旺财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王怀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智明,江苏融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艳,江苏融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硕阳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石浦龚巷路238号2号房。
原告常州厚德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硕阳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向原告送达了公告费催缴通知书,要求原告在收到本通知七日内预交公告费用,并告知如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至今未交纳该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州厚德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颜小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孙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