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厚德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昆山硕阳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与常州厚德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11民初6023号之一
申请人:常州厚德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罗溪镇旺财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3983301640。
法定代表人:王怀栋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昆山硕阳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千灯镇石浦龚巷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74693525G。
法定代表人:朱妹珍,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常州厚德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昆山硕阳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常州厚德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山硕阳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立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朱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