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91民初54号
原告:南京嘉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纬七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常州厚德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罗溪镇旺财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嘉诚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厚德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南京嘉诚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嘉诚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