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信电力有限公司

三门峡鼎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陕州区菜园乡菜园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1222执977号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鼎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三门峡。
法定代表人:成辉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州区菜园乡菜园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陕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三门峡鼎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陕州区菜园乡菜园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的执行依据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三仲裁字【2017】25号裁决书已于2017年7月15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州区菜园乡菜园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三门峡鼎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依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三仲裁字【2017】25号裁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武朋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乔润丽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