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丰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丰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6民初55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淅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丰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南阳市丹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3-1-2003。 法定代表人:**。 ***与河南丰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淅川县滔河乡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丰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89557.31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以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031701125520210000002)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丰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89557.31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