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6民初5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1日,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15日,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河南丰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3-1-20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2600000385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淅川县滔河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滔河街。
法定代表人:***,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合龙,该乡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丰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淅川县滔河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王文彬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