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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6民初55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1日,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15日,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河南丰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3-1-200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2600000385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淅川县滔河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滔河街。 法定代表人:***,该乡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合龙,该乡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赏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丰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淅川县滔河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王文彬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璞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