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丰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丰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6民初3107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10月11日,住淅川县。 被告:河南丰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南阳市丹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阳市宛城区********3-1-2003。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15日,住南阳市卧龙区。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15日,住淅川县。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7年8月15日,住淅川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省丰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