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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南阳市丹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某某新水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721民初963号 原告***,男,1954年6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阳市丹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新水利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5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南阳市丹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新水利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南阳市丹阳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新水利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