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万安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11民初7304号
原告:河南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新源路以北、兴业街以西明珠佳苑第1幢2单元2-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3X7DN7X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万安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科技大厦东塔楼14楼1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5228735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南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万安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