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11民初6925号
原告:河南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新源路以北、兴业西街以西明珠佳苑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3X7DN7XL。
法定代表人:袁晓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璐璐,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许佳鹏,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万安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洛,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科技大厦东塔楼****用代码:91410300052287357A。
原告河南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万安山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南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缴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宏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汪亚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