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予君源商贸有限公司、河南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4民初2458号之一
原告:洛阳予君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栾川县城关镇东河枫苑乐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MA45T9PY9B。
法定代表人:李海江,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新源路以北、兴业西街以西明珠佳苑第****。
法定代表人:李兴华,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岳,男,成年,住栾川县。
被告:郝金波,男,成年,住栾川县。
原告洛阳予君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洛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岳、郝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洛阳予君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予君源商贸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予君源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洛阳予君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延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岩
书 记 员 孙成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