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谷泰粮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泰州市靖江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江苏谷泰粮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非诉行执字第0008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靖江质量技术监督局,住所在靖江市人民北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江苏谷泰粮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在靖江市生祠镇工业园区新丰江平路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泰州市靖江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江苏谷泰粮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为质量监督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2014)**非诉行审字第28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泰州市靖江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的(**)质监罚字(2014)第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4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进行调查,目前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非诉行审字第2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瓒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见习书记员*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