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21民初4616号
原告:***,男,1967年10月19日生,住如东县。
被告:江苏金钱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海安镇长江西路28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MR3MG5A。
法定代表人:陈洁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1年3月3日生,户籍所在地海安市,住海安市。
被告:石桂华,男,1972年12月18日生,住海安市。
被告:皇庭雅居家具海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部大道1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P7G9L2Q。
法定代表人:蔡建球,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江苏金钱龙建设有限公司、**、石桂华、皇庭雅居家具海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85元,减半收取109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昌海
人民陪审员 吴达华
人民陪审员 陆朝模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莫亚敏
书 记 员 崔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