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11民初5321号之一
原告上海屹珂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官山路2号8幢C区207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可会,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卯桥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屹珂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屹珂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中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屹珂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中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9元、保全费763元,合计1592元,由原告上海屹珂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潘丁亮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罗丹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