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91民初5002号
原告: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08650U,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滨海之窗花园**办公楼第**。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功成,北京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北京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利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608954902N,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利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缴诉讼费,亦明确表示不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吴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