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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汇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夏达建筑设计事务所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5民初6938号 原告:***,女,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南汇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田集镇龙江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上海夏达建筑设计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北兴村凤西路1512号174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08650U,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滨海之窗花园八栋办公室六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阜南汇金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夏达建筑设计事务所、第三人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乔印稳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