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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帝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2民终14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帝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西湖,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审第三人:上海东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审第三人: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审第三人:上海恒宇华州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帝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奥公司”)、上诉人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广传地产公司”)因与原审第三人上海东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设计院”)、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森公司”)、上海恒宇华州建筑景观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宇华州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帝奥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帝奥公司与云南广传地产公司于2017年1月15日签订的《方案设计合同》合法有效。2、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云南广传地产公司向帝奥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000,000元自2017年12月8日起算;1,069,924元自2017年4月7日起算,以年利率24%为计算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7年1月15日,帝奥公司与云南广传地产公司就位于云南昆明呈贡的***片区的中昆投资云南广视传媒呈贡地块(以下简称“项目地块”)签订《方案设计合同》,约定帝奥公司为云南广传地产公司提供概念性方案设计咨询服务,该服务内容系双方协议约定的内容,属于咨询服务,而关于概念性方案设计咨询服务是否需要资质目前并无强制性法律规定。本案所涉咨询及设计内容由帝奥公司与东方设计院联合完成,帝奥公司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经过具有甲级资质的东方设计院的重新编制后作为最后成果递交,即使帝奥公司不具有相应资质,也不代表帝奥公司提供本案所涉服务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为无效。《方案设计合同》系帝奥公司、云南广传地产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云南广传地产公司违反约定逾期未支付设计费及奖励费,构成违约,亦违反了公平原则,应向帝奥公司支付违约金。故帝奥公司请求支持其上诉请求。 云南广传地产公司辩称:不同意帝奥公司的上诉请求。亚广文化旅游城项目应由具有甲级设计资质的设计公司承担方案设计工作,在设计合同履行过程中,云南广传地产公司发现帝奥公司不具有任何设计资质,因此《方案设计合同》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帝奥公司获得奖励费的前提是配合云南广传地产公司获得A1—A7地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云南广传地产公司现在只取得了A1、A2地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故帝奥公司只能就A1、A2地块取得奖励费292,177.39元。 东方设计院述称:东方设计院与帝奥公司是联合设计关系,两家分别与云南广传地产公司签订了设计合同,两份合同的内容是一致的,实际履行的是帝奥公司和云南广传地产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关于设计费,三方均同意按照帝奥公司和云南广传地产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计取和支付,且云南广传地产公司也是照此履行的。东方设计院同意并认可云南广传地产公司在向帝奥公司支付完毕合同约定的费用及承担相应的责任后,不再就该项目概念性方案设计事宜向云南广传地产公司要求支付和承担其他合同责任。故东方设计院认可一审法院的判决。 华森公司述称:其于2017年5月与云南广传地产公司就云南亚广影视传媒中心产业园的施工图设计签订合同,内容是施工图设计服务工作。而帝奥公司在完成项目A1、A2地块的设计工作推进过程中,曾与华森公司协商,要求华森公司配合其完成A1、A2地块项目的方案报规报建工作,双方于2017年12月1日了深化设计委托协议合同,***公司协助帝奥公司深化技术图纸达到报建深度,但方案设计和报建的协助主体单位仍为帝奥公司,华森公司已按约完成了全部工作。2018年8月,云南广传地产公司要求华森公司完成A2地块方案调整及配合工作。同时,华森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2019年6月1日,分别接到云南广传地产公司关于A1、A2地块规划报建资料的用章委托函,函件明确从下发函件开始起A1、A2地块的报建资料需***公司**。 恒宇华州公司述称:云南广传地产公司作为发包方决定由恒宇华州公司承接亚广文化旅游城项目的A3、A4地块的方案设计,双方于2019年1月签订了方案设计合同。 云南广传地产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五项,驳回帝奥公司一审诉讼请求,并改判支持云南广传地产公司一审反诉请求第二项。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云南广传地产公司与帝奥公司的《方案设计合同》无效,因此帝奥公司已完成的工作不能按该合同第七条约定支付设计费,而应按帝奥公司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关设计费。现帝奥公司仅完成项目地块中A1、A2的方案设计工作,该两地块的设计费合计为3,506,128.68元,云南广传地产公司实际已支付设计费7,800,000元,故帝奥公司应退还云南广传地产公司超付的设计费4,444,340.12元。退一步讲,即使法院认定帝奥公司完成了项目地块A1—A7的方案设计送审及A1、A2地块的方案深化定稿工作,帝奥公司能获得的也仅是方案审批完成阶段的设计费7,800,000元和帝奥公司为深化设计工作而实际支付给华森公司的500,000元,并应扣除因帝奥公司不履行A2地块的**义务而导致云南广传地产公司向华森公司支付的150,468.80元。另,一审法院向证人***进行询问的情况并未经过质证,且***在2017年3月的时候只是云南广传地产公司的员工,其担任云南广传地产公司经理的时间是2017年5月9日至2019年,其无权代表云南广传地产公司对相关事实进行确认。故云南广传地产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适用程序有误,请求支持广视传媒公司的上诉请求。 帝奥公司辩称:不同意云南广传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云南广传地产公司与帝奥公司签订《方案设计合同》时,对帝奥公司的资质是明知的,仍选择帝奥公司为其提供概念性方案设计咨询,故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合同的直接指向是方案设计,只要帝奥公司完成的方案设计通过了审核,云南广传地产公司就应按约支付至总设计费的90%,即支付至第四期款项。这点可以通过云南广传地产公司与东方设计院之间的备案合同予以证实。云南广传地产公司在帝奥公司已经完成方案设计的情况下,又于2018年8月要求华森公司完成A2地块方案调整及配合工作,因此付出的**费150,468.8元,与帝奥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帝奥公司在方案设计通过审核后亦积极履行方案设计的深化工作,事实上,方案设计通过后,云南广传地产公司存在分批开发、分批进行后续设计工作的情况。云南广传地产公司甚至将已完成的方案设计工作再次委托给恒宇华州公司,是因为恒宇华州公司与云南广传地产公司的新股东之间存在战略合作关系。至于奖励费,帝奥公司有权依据双方之间的合同向云南广传地产公司提出主张。云南广传地产公司不按约定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相关责任。即使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则云南广传地产公司仍应就其应付而未付设计费期间的资金占用行为承担利息。 东方设计院就云南广传地产公司的上诉发表的意见同东方设计院之前的述称意见。 华森公司就云南广传地产公司的上诉发表的意见同华森公司之前的述称意见。 恒宇华州公司就云南广传地产公司的上诉发表的意见同恒宇华州公司之前的述称意见。 帝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云南广传地产公司支付帝奥公司设计费余款3,000,000元及设计奖励费1,069,924元;2、云南广传地产公司向帝奥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金3,000,000元自2017年12月8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本金1,069,924元自2017年10月4日至实际付清之日)。 云南广传地产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1、确认和帝奥公司签订的《方案设计合同》无效;2、帝奥公司返还云南广传地产公司多支付的设计费4,444,340.12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帝奥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8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建筑设计、城市景观设计、园林工程设计、室内装修和咨询服务、项目策划服务。2016年12月7日,案外人中昆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昆投资”)和云南广传地产公司向各设计单位发出《中昆投资云南广视传媒呈贡地块项目概念规划设计邀请招标函》,招标函明确对投标人资质要求为建筑设计甲级。2017年1月14日,委托方中昆投资和云南广传地产公司(代表人签字***)向被委托方帝奥公司(代表人签字**)发出《中标确认函》,内容如下:“经综合评分以及双方确认,就中昆投资和广视传媒公司委托帝奥公司就呈贡项目修建性方案设计达成合作,设计费按实际建筑面积12元/m2计算,在设计配合中按既定时间完成规划审批的,再增加实际建筑面积1元/m2设计费,其余详细条款以双方于3日内签订正式合同为准。”2017年1月15日,云南广视地产公司(甲方)和帝奥公司(乙方)签订《方案设计合同》,工程名称:中昆投资云南广视传媒呈贡地块项目,工程地点:云南省昆明市呈贡***片区。合同第4.2条设计成果内容、深度及相关说明约定:1、方案设计概念稿内容包括主要设计理念及说明、总体规划设计图、总平面分析图、典型建筑平面图、户型意向平面图、SU体量示意模型、立体风格意向;2、建筑设计方案送审文本包括:彩色总平面布置图、所有建筑单体主要层平面图、主要立面图、剖面图以及地下室平面图、建筑表现图、功能结构分析图、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设计深度满足规划部门送审要求;3、方案深化定稿:要求根据送审反馈意见和甲方审图意见的要求综合评估,完成方案深化定稿,并于(与)初步设计单位交接;4、初步设计配合:在初步设计出图单位完成初步设计过程前,提供所有单体建筑SU模型图,在施工图阶段提供立面控制手册;5、乙方各阶段的设计成果,均须向甲方提供相应阶段的计算机数据文件,并制作CD-R电子文件光盘一套;6、乙方负责出席有关部门组织的方案及扩初评审会议,并负责向有关部门解释建筑设计的构思、成果及各项技术经济指标;7、其他承诺:协助甲方审核设计院建筑和结构专业施工图纸,并提出修改意见;协助甲方审核所有承包商有关外装方面的图纸、并提出修改意见;协助甲方审核确定外立面的材料、材质、样品、样板;按照甲方要求按时派员参与重要的外立面现场施工会议;全力配合营销单位的广告宣传及其他营销手段;全力配合园林设计单位及室内设计单位的相关协调工作。关于合同金额,双方约定设计单价12元/m2,地上计容面积为819,244平方米,地下室及车库190,000平方米,约1,000,000平方米,估算设计总价为12,000,000元,第一次付费20%即2,400,000元,付费时间为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第二次付费15%即1,800,000元,付费时间为方案正式稿提交甲方确认的5日内;第三次付费30%即3,600,000元,付费时间为方案获政府部门报批通过后的5日内;第四次付费25%即3,000,000元,付费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前(支付至总设计费的90%);第五次付费5%即600,000元,付费时间为二期施工图报批通过后5日内;第六次付费5%即600,000元,付费时间为三期施工图报批通过后5日内(若在2019年11月30日之前施工图未报批通过,甲方需付清全部尾款)。在以上12元/m2设计单价外,如乙方在2017年3月31日前提交甲方认可的建筑方案设计报批表,则甲方另按照1元/m2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设计奖励费,该设计奖励费计费建筑面积为1,069,224平方米,设计奖励费为1,069,224元,甲方于本项目建筑方案设计报批通过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合同12.1条约定,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乙方设计费,逾期超过7天以上,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承担到期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后,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的工作;甲方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暂缓建,甲方均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咨询费;合同14.2条约定,本项目方案报批文本以乙方和甲方所委托的施工图设计单位联合设计的名义出图,如需加盖施工图设计单位印章,乙方不为此承担任何费用。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约履行。帝奥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凌晨0:05向云南广传地产公司提交了概念性设计方案文本的报批稿。“云南亚广影视传媒中心产业园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于2017年4月向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报,于2017年9月1日,上报昆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2017年第11次规委会审议并原则同意。2017年9月22日,昆明市规划局向广视传媒公司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项目名称:亚广文化旅游城,用地位置:呈贡新区***片区,用地性质B1/B2-商业商务用地,用地面积190.24亩。2017年5月19日,云南广传地产公司向帝奥公司支付设计费4,200,000元;2018年2月12日,云南广传地产公司向帝奥公司支付设计费1,800,000元;2018年6月15日云南广传地产公司向帝奥公司支付设计费1,800,000元,以上共计支付帝奥公司设计费7,800,000元。2018年7月31日,帝奥公司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向云南广传地产公司催讨第四笔设计费3,000,000元及设计奖励费1,069,924元。云南广传地产公司拒绝支付。 2018年8月7日,帝奥公司向云南广传地产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双方于2017年1月15日签订(中昆投资云南广视传媒呈贡地块项目)的合同,合同中约定乙方于2017年3月31日前提交建筑方案设计报批稿,则贵方另行按照1元/每平方米的标准向我司支付设计奖励费,我司已于2017年3月31日提交方案报批文件,满足奖励条件,特此说明”。甲方(云南广传地产公司)确认人:谭世彬、***。该《情况说明》下方,***于2018年8月8日出具“说明:本人于2017年3月31日凌晨0:05收到上海帝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所发送的云南广视传媒呈贡地块概念性规划设计正式报批文本的邮件资料。附收件截屏。” 一审审理中,***到法院确认,以上2017年1月14日中标确认函、2018年8月7日情况说明(含2017年8月8日说明)中***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 二、2017年1月21日,云南广传地产公司(发包人)和东方设计院(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云南亚广传媒产业园项目,工程地点:云南省昆明市呈贡***片区,约定由云南广传地产公司委托东方设计院承担云南亚广传媒产业园项目的方案设计工作,地上建筑面积819244平方米,设计费12元/平方米;地下室及车库180,756平方米,设计费12元/平方米,估算总设计费12,000,000元。支付进度:第一次付费2,400,000元,付费时间: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第二次付费3,600,000元,付费时间:正式稿提交三日内;第三次付费4,800,000元,付费时间:方案报批通过的三日内;第四次付费1,200,000元,付费时间:施工图通过的三日内。合同还约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以上合同签订后,双方将该合同提交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项目地址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呈贡***片区,勘察设计企业为东方设计院,备案资质为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备案有效期至2020年2月3日。 三、2017年5月5日,云南广传地产公司(委托人)和华森公司(设计人,建筑工程设计甲级)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合同明确的工程名称为: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云南亚广影视传媒中心产业园)施工图项目,工程地点:云南昆明呈贡,地块名称:A1-A7。云南广传地产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向华森公司发出《关于亚广文化旅游城A2地块报建资料签字**的委托函》,函件要求A2地块的报建资料***公司**。 四、2019年1月17日,云南广传地产公司(发包人)***华州公司(设计人)签订《融创中国西南区域集团云南公司***项目三期方案设计合同(方案阶段)》,明确项目名称:***项目三期方案设计,工程地点:云南省昆明呈贡区,三期位于A3、A4地块。设计合同内容包括:规划概念方案设计、方案设计阶段及报建方案设计。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等级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工程。从双方签订的《方案设计合同》约定内容以及合同履行行为看,《方案设计合同》应属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范畴,帝奥公司认为属于设计咨询合同的观点,法院不予采纳。帝奥公司未取得建筑设计等级资质证书,和云南广传地产公司就亚广文化旅游城项目签订的《方案设计合同》虽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确认无效。云南广传地产公司就亚广文化旅游城项目分别和帝奥公司及东方设计院签订了两份《方案设计合同》,但中标的是帝奥公司,实际履行的是和帝奥公司签订的《方案设计合同》,帝奥公司认为和具有甲级资质的东方设计院系联合设计关系,该意见既未得到广视传媒公司的认可,也不能作为帝奥公司可以无等级资质证书而承接设计工程的理由。云南广传地产公司作为招标人和发包人,既然明确要求亚广文化旅游城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建筑设计甲级资质,则应当对帝奥公司的等级资质进行审查,在***奥公司无等级资质证书的情况下仍然和帝奥公司签订了《方案设计合同》,有明显的过错;帝奥公司明知自身无等级资质证书仍参加投标,并和云南广传地产公司签订《方案设计合同》,也有明显的过错,故对导致合同无效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方案设计合同》虽然认定为无效,但帝奥公司实际交付了设计成果,故可参照《方案设计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帝奥公司设计费。根据《方案设计合同》的约定,方案在2017年3月31日前提交,且获得政府部门报批通过后5日内,云南广传地产公司应当支付第三笔设计费3,600,000元以及设计奖励费1,069,224元。根据云南广传地产公司时任总经理***出具情况说明,可确认帝奥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云南广传地产公司提交了的概念性设计方案文本的报批稿,该报批稿经昆明市城乡规划委员会2017年第11次规委会审议并原则同意,且云南广传地产公司也于2018年2月12日和2018年6月15日向帝奥公司支付了第三笔设计费共计3,600,000元;故设计奖励费的支付条件已成就,第四笔设计费3,000,000元的支付期限已到,故帝奥公司要求云南广传地产公司支付设计奖励费1,069,224元及第四笔设计费3,000,000元,法院可予支持。云南广传地产公司主张已超付设计费并要求退还超付的设计费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2019年1月,云南广传地产公司***华州公司就项目三期即A3、A4地块又签订了一份方案设计合同,该合同调整云南广传地产公司***华州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本案系争的《方案设计合同》的履行无关。关于帝奥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双方的合同系无效合同,帝奥公司对合同无效有过错责任,故帝奥公司要求云南广传地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之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A2地块的出图**费150,468.80元,《方案设计合同》明确约定报批文本以帝奥公司和云南广传地产公司委托的施工图设计单位即华森公司联合设计的名义出图,帝奥公司不承担加盖施工图设计单位华森公司印章的费用,且云南广传地产公司也未提交已向华森公司实际支付的凭证,故广视传媒公司要求在已付设计费中抵扣的抗辩意见,法院无法采信。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一、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和上海帝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5日签订的《方案设计合同》无效;二、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帝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3,000,000元;三、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帝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奖励费1,069,224元;四、驳回上海帝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五、驳回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其余反诉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一审审理中,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呈贡区税务局于2019年5月23日向一审法院出具《国家税务总局昆明市呈贡区税务局关于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的情况说明》中记载:“贵单位调查令(2019)沪0110民初127号已收悉,经呈贡区税务局下属第二税务分局核查,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帝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2018年3月12日开具的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XXXXXXXXXX,发票号码分别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发票含税金额分别是1,000,000元、1,000,000元、1,000,000元。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查询系统”,对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上述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查询,系统显示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已于2018年3月26日对上述三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认证,已申报抵扣,但目前销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形成留抵,已反映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 本院认为,帝奥公司以其与云南广传地产公司之间的《方案设计合同》针对的是方案设计,而设计方无需相应的资质为由认为上述《方案设计合同》应属于有效合同。本院依据涉案《方案设计合同》中约定的方案设计概念稿内容、建筑设计方案送审文本等内容认为,本案中的方案设计阶段是决定项目整体方向的重要阶段,在该阶段基本确定了总平面布局、交通组织、功能分布、产品类型、立面效果依据等重大决策,且需要报批审核。而下一阶段的设计工作需要在方案设计的基础上进行深化优化,故本案中的方案设计同样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帝奥公司认为方案设计无需资质的观点没有依据。一审法院因此认定涉案《方案设计合同》无效并无不当。帝奥公司依据无效合同的约定主张违约金,显然无法得到支持。 云南广传地产公司是否应支付《方案设计合同》中约定的第四笔设计费3,000,000元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云南广传地产公司以《方案设计合同》中约定的第四笔设计费的支付前提为帝奥公司就所有地块完成深化设计工作为前提。首先,第四次付费条款中只约定了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前”,并无相关工作内容的记载;其次,云南广传地产公司在收到帝奥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提供的第四笔设计费3,00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后即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且至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2017年11月30日之后至帝奥公司提起一审诉讼之前曾主张过第四笔设计费的支付需以完成深化设计工作为前提,甚至在帝奥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以发出律师函的方式催讨第四笔设计费时,云南广传地产公司亦未曾以此作为拒绝支付的理由;再次,结合云南广传地产公司就上述方案设计需进行备案而与东方设计院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关于“方案报批通过的三日内付款至10,800,000元”的约定,本院认为,帝奥公司关于《方案设计合同》中第四笔设计费支付的前提为“方案设计报批通过的五日内”符合双方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云南广传地产公司在方案设计通过审批之后应按约向帝奥公司支付第四笔设计费3,000,000元。另,帝奥公司之后仍就方案设计的深化工作委托华森公司进行,且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帝奥公司曾拒绝开展后续配合工作,故云南广传地产公司仅以其后续委托他人再进行方案设计或深化设计工作为由拒付上述第四笔设计费显然缺乏依据。就奖励费的问题,帝奥公司在一审中提供了***于2018年8月作为云南广传地产公司的经理出具的情况说明和帝奥公司的员工于2017年3月31日凌晨向***、华森公司工作人员等发送方案设计正式报批文本的邮箱发送记录,鉴于帝奥公司报送的上述方案设计客观上通过了审批,云南广传地产公司在未举证证明其何时收到帝奥公司发送的电子文本的情况下仅以***无权代表云南广传地产公司作为拒绝支付奖励费的理由,显然过于牵强。 综上所述,帝奥公司、云南广传地产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5,542元,由上海帝奥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1,594元,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负担53,94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俞 璐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