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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终170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广东文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东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东华园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滨海之窗花园八栋办公楼第六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新路1173号北头豪苑办公楼6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新本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西、农业路南6幢1**22层220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0169号。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海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艺园东路缤纷年华家园商业裙楼C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深圳市东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鸿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金海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海民一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法院预交上诉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上诉人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诉部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 炬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