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与成都高投长岛置业有限公司、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91民初5042号 原告: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滨海之窗花园**栋办公楼第**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0年8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告:成都高投长岛置业有限。住所地:成都高新区锦城大道**号**栋******层**、**号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街**号 法定代表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师(成都)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师(成都)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原告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高投长岛置业有限公司、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受理后,原告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原告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将采取其他方式与被告成都高投长岛置业有限公司、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故原告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其对被告成都高投长岛置业有限公司、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高投长岛置业有限公司、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成都高投长岛置业有限公司、成都高投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4635元,减半收取计37318元,由原告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静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金龙 书记员冷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