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县绿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岳西县绿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828民初373号
原告:岳西县绿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储劲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刚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万贵,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原告岳西县绿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后,原告岳西县绿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以其与被告李琴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岳西县绿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西县绿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岳西县绿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俊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