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县绿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岳西县绿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828民初373号
原告:岳西县绿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储劲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刚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万贵,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原告岳西县绿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后,原告岳西县绿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9日以其与被告李琴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岳西县绿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西县绿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岳西县绿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 俊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