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县绿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与岳西县绿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余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828民初36号
原告:***,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响肠镇无愁村合水组1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松苗,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西县绿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建设165号。
法定代表人:储金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余强,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老街路东坡巷7号。
原告***与被告岳西县绿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余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1月9日,原告***以与被告岳西县绿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可能存在劳动关系,构成工伤,正在申请劳动仲裁为由,申请中止本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就自己遭受的损害,可以选择依据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主张权利,不能同时主张,本案不属于中止审理的法定情形。原告***已申请劳动仲裁,选择了劳动关系进行主张,故本案予以驳回起诉。若经仲裁,劳动关系不能成立,则原告***可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程 雨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代书 记员 胡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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