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西县绿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岳西县绿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岳民一初字第01086号
原告:岳西县绿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储金苗,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万贵,安徽皖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文,女,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岳西县。
委托代理人:王祥,工人。
原告岳西县绿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公司)与被告顾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林储焰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绿源公司委托代理人杨万贵、被告顾文委托代理人王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绿源公司诉称:绿源公司与顾文于2013年10月23日续签《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租赁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租金为22226元。该份合同到期后,绿源公司多次向顾文提出续签2014年度租赁合同及交纳租金,顾文虽口头答应,但拒不落实。故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顾文立即将承租的位于岳西县天堂镇环城路165号供电公司广场宿舍楼一楼东头两开间门面房交还原告绿源公司;2、被告顾文向原告绿源公司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的租金33339元;3、被告顾文承担本案受理费。
顾文辩称:一、绿源公司所述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对租赁期限、租金进行了约定及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租赁合同均属实。二、顾文自2014年1月1日起至今,未支付房屋租金,且同意租金按双方于2013年10月2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房屋年租金22226元进行计算。三、顾文愿意将拖欠的一年半租金付清,并与绿源公司进行协商继续承租房屋。
经审理查明:绿源公司与顾文于2013年10月23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顾文承租绿源公司位于岳西县天堂镇环城路165号供电公司广场宿舍楼一楼东头两开间门面房,租期为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年租金为22226元。租赁期限届满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顾文却拒绝返还所承租的门面及支付租金,绿源公司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绿源公司与顾文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了租赁物、租金、租赁期限等,合同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合法有效。租赁期限届满后,顾文未履行返还房屋的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对绿源公司要求顾文返还承租门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绿源公司主张顾文支付占用期间租金的诉求,因顾文对该项请求已予以认可,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亦予以支持。
案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顾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将其承租的位于岳西县天堂镇环城路165号供电公司广场宿舍楼一楼东头两开间门面房返还原告岳西县绿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
二、被告顾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向原告岳西县绿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期间租金33339元(22226元/年×1.5年】。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3元,已减半收取317元,由被告顾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林储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代书 记员  吴 滔
附本案一审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