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828民初3047号
原告:***,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被告:岳西县绿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路165号。
法定代表人:储金苗,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余强,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
原告***与被告岳西县绿源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余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代理审判员 程 雨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 记员 胡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