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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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803执19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港街道**垅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天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富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0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东港街道**垅村村民委员会与浙江富华建设有限公司、***(2022)浙0803执1944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3年4月28日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2)浙0803执1944号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