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81民初10860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暨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浙江富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石牛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富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系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