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

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市武广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211民初3317号
原告: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湘山路52号高新电业办公楼4-7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民,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安,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接受款项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湖南鼎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市武广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湘江大桥西北侧金城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欧立新。
原告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株洲市武广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市武广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株洲市武广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株洲市武广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70元,减半收取5,635元,由原告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永 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实习谭美玲
书 记 员 许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