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

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市爱的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2民初20号
原告: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湘山路52号高新电业办公楼4-7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静静,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爱的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华南路5号。
法定代表人:范秋菊,执行董事。
原告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与被告株洲市爱的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胤彪
审 判 员 唐俊平
审 判 员 胡 芸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齐志龙
书 记 员 唐 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