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02民初166号
原告: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湘山路52号高新电业办公楼4-7层,统一社会信用号码:91430200184293468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株洲市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云龙示范区崇文路创业大厦2栋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687407084N。
法定代表人:张金淼,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攸县。
原告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 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