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湘0204执7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湘山路52号高新电业办公楼4-7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株洲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红旗北路22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作出的(2023)湘0204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株洲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即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3年7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株洲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有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工作人员到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株洲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动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株洲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虽有房产,但该房产被另案查封,本案没有处置权。
本院于2023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株洲三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截至2023年3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标的金额467000.00元,尚有46700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处置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本案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宾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