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5508号
原告:佛山市贝尔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杏坛工业园科技区九路3号之五。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兴中,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驰皓,浙江论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佛山市贝尔塔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佛山市贝尔塔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贝尔塔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 斌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