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81民初2879号
申请人:户学文,男,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
被申请人:**,男,199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
被申请人:河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路**鑫城小区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佛山市贝尔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杏坛工业科技园九路**之五div>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户学文与被申请人河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佛山市贝尔塔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户学文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将三被申请人的财产在25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包括金融机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户学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河北****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佛山市贝尔塔电器有限公司的财产在25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包括金融机构存款,查封、冻结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原告户学文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